靖江医保热点解答
1、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医保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能否折算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何折算?
2、职工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能否继续按月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可以按月缴纳。自2023年6月1日起,职工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医保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职工选择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继续缴费,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以职工身份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在职职工相关规定执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退休年龄等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可以共济给哪些家庭成员呢? 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共济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用于支付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4、绑定家庭共济关系后,就医买药应该刷谁的医保卡? 5、多年前因病办理了门诊特殊病备案,现在又诊断出其他特殊病,是否需要再次申请门诊特殊病待遇? 6、门诊特殊病待遇如何申请? ②窗口办:参保人员可携带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并由医院审核部门盖章的《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和特殊病种待遇资格认定/恢复表》(该表格可在靖江医保微信公众号的靖江医保热点解答第五十三期下载)和相关病历资料、检查资料等佐证材料至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