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江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资源和力量下沉,依法向镇(街道)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权限,根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泰办发〔2020〕28号)有关精神,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泰州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44号)、《泰州市政府关于靖江市、海陵区等六个市(区)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泰政复〔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执法重心下移、创新基层执法管理,推进镇(街道)范围内开展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进一步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发挥镇(街道)就近就便管辖优势,赋予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和更多的自主权,加强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围绕解决基层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看得见、管不着”等矛盾和问题,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坚持精简高效,稳步推进。从镇(街道)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基层执法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执法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法行政、务实创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程序。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
按照“跨部门、相关联、可承接”的原则,在社会治理领域,整合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镇(街道),在我市西来镇、斜桥镇、季市镇、孤山镇、马桥镇、东兴镇、生祠镇、靖城街道等8个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统一集中由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针对三类事项:常见的、不用专业技术即可直接认定的简单执法事项;群众诉求迫切、需要即时快速查处而相关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执法事项;矛盾突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需要集中执法力量实施查处的执法事项。具体范围为: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就业促进、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防洪、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建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人民防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关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一并集中。具体划转事项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为准。
四、机构设置和执法规范
(一)执法主体。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经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执法职责,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执法机构。在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口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
(三)执法人员。针对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调剂部分编制资源和执法力量,充实和加强镇(街道)行政执法力量。
(四)执法保障。镇(街道)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保障镇(街道)行政执法办公用房、执法装备、车辆以及办公设备。行政处罚中产生的罚没款统一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执法协调。建立市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两级执法事项清单,明晰主管部门、镇(街道)各自行使的执法权限和边界,对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市主管部门与镇(街道)之间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完善镇(街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司法衔接机制。
(六)执法规范。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七)执法监督。加强镇(街道)内部执法监督,按照“三定方案”明确的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机构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加快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对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监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推进,具体工作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相关执法机关要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配合和指导,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市司法局要加强对镇(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解决镇(街道)相对集中处罚权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执法主体意识,配备专职执法人员、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镇(街道)对接,做好行政执法权下沉衔接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
(三)稳妥移交事权。市相关执法部门要在本文件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对各自办理的相关行政执法案件和遗留问题进行一次性集中清理,列明台账,移交镇(街道)查处解决。各相关镇(街道)通过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市行政审批局做好指导督促工作。自目录清单公布之日起,市相关执法部门不得再以本部门名义在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区域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强化组织纪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管理等各项纪律。各相关执法部门和镇(街道)要做好所涉人员的思想工作。相关调整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问效、强化督查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显、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的部门,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个人,要及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附件:1.靖江市西来镇等7个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2.靖江市靖城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3.靖江市西来镇等7个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4.靖江市靖城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附件1
靖江市西来镇等7个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序号 | 原执法主体 | 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单位:项) |
1 | 靖江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32 |
2 | 靖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3 |
3 | 靖江市农业农村局 | 20 |
4 |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5 | 靖江市水利局 | 8 |
6 | 靖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2 |
7 | 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17 |
合 计 | 93 |
附件2
靖江市靖城街道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序号 | 原执法主体 | 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单位:项) |
1 | 靖江市水利局 | 8 |
合 计 | 8 |
附件3
靖江市西来镇等7个镇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对应指导 目录项 | |
一、原执法主体:靖江市城市管理局(靖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 | 0202333000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42 |
2 | 0202341000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九条 | 90 |
3 | 0202342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项 | 91 |
4 | 0202343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项 | 92 |
5 | 0202344000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项 | 93 |
6 | 0202354000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项 | 94 |
7 | 0202355000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95 |
8 | 0202346000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六)项 | 96 |
9 | 020235100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97 |
10 | 0202352000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98 |
11 | 0202347000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99 |
12 | 0202378000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100 |
13 | 0202348000 |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101 |
14 | 0202350000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102 |
15 | 0202358000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103 |
16 | 0202375000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104 |
17 | 0202376000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105 |
18 | 020237700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106 |
19 | 0202345000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限室外)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四)项 | 107 |
20 | 0202356000 |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 108 |
21 | 0202369000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 109 |
22 | 020236400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110 |
23 | 0201674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111 |
24 | 0202331000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12 |
25 | 0202332000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13 |
26 | 0202334000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14 |
27 | 020233700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115 |
28 | 020230500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122 |
29 | 0202295000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 123 |
30 | 0202297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 | 124 |
31 | 0202298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 | 125 |
32 | 020229600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 126 |
二、原执法主体:靖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 | 02001440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12 |
2 | 020015300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13 |
3 | 0200154000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14 |
三、原执法主体:靖江市农业农村局 | ||||
1 | 0206202000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59 |
2 | 020619900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60 |
3 | 0202981000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61 |
4 | 020298200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62 |
5 | 0202989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183 |
6 | 0202990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184 |
7 | 0202991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185 |
8 | 02029930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 | 186 |
9 | 02029940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87 |
10 | 0203015000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188 |
11 | 020301600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189 |
12 | 020301700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190 |
13 | 020301800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191 |
14 | 0203116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92 |
15 | 0203010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93 |
16 | 020299500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 197 |
17 | 0202996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198 |
18 | 020299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199 |
19 | 0202998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200 |
20 | 020298800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201 |
四、原执法主体: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0201420000 |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15 |
2 | 0201410000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6 |
3 | 0201433000 |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17 |
4 | 0201407000 |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七条 | 18 |
5 | 0201411000 | 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9 |
6 | 0201427000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20 |
7 | 0201418000 | 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21 |
8 | 0201419000 | 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22 |
9 | 0201426000 |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23 |
10 | 0201422000 | 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处罚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24 |
11 | 0201414000 |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25 |
五、原执法主体:靖江市水利局 | ||||
1 | 0203141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128 |
2 | 0203142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129 |
3 | 0203249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139 |
4 | 0203221000 |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50 |
5 | 0203222000 |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51 |
6 | 0203227000 |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 155 |
7 | 0203228000 |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 | 156 |
8 | 020317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58 |
六、原执法主体:靖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1 | 020505900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 203 |
2 | 0204877000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204 |
七、原执法主体: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靖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 | 0201815000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26 |
2 | 0202074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27 |
3 | 0202075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28 |
4 | 0202079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29 |
5 | 0202080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 30 |
6 | 0202081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 | 31 |
7 | 0202082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32 |
8 | 020208300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33 |
9 | 0202084000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34 |
10 | 020208500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 35 |
11 | 0202171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 36 |
12 | 0202088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 37 |
13 | 0202089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 | 38 |
14 | 0202172000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 39 |
15 | 0202173000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 40 |
16 | 0205912000 |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 | 41 |
17 | 0205863000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323 |
附件4
靖江市靖城街道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对应指导目录项 |
原执法主体:靖江市水利局 | ||||
1 | 0203141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128 |
2 | 0203142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129 |
3 | 0203249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139 |
4 | 0203221000 |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50 |
5 | 0203222000 |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51 |
6 | 0203227000 |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 155 |
7 | 0203228000 |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 | 156 |
8 | 020317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限二、三级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