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2020-2025)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3 17:41
信息来源:市信访局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靖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2020-202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靖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2020-2025)


为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保育为主、保教结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引导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2020年,完成省项目试点县任务,行业促进和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有效增加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

(1)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化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2020年,市各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实际,探索组建载体平台,结合群众需求完善宣传教育内容,实现宣传站点的上线服务;鼓励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组织公益性亲子活动。至2025年,规范化、制度化、立体化的宣教网络全面建立,科学育儿知识普及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靖江日报社、广电台)

(2)积极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聚焦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积极探索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标准规范和服务体系。2020年,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研制科学育儿指导课程和方案,初步制定出台符合婴幼儿成长要求的托育机构服务课程参考课纲和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南。至2025年,课纲和指南更为全面、丰富,符合婴幼儿成长全程要素要求。(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3)按泰州市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对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2.大力支持社区照护服务

(1)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综合考虑包含流入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全人口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形式,推进社区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2020年,将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措施建设方案,配套相关政策,在每个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试点建设1-2个示范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至2025年,配套政策体系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一定规模,成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2)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2020年,制定出台保障社区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公益性亲子活动中心建设的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制定、优化、整合、配强社区功能设施实施方案;综合评估、选择1至2个社会机构,在城区建设3-4个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普惠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至2025年,保障性政策体系完善,能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社会机构参与的普惠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融入社区服务综合体,实现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获得率100%,普惠性社区服务成为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重要补充。(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委)

3.发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

(1)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2020年,全力推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制定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按政策规范考察储备、审核申报一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建设1-2个示范试点;至2025年,全市民办民营托育机构普惠托位形成一定规模,托育服务体系能满足各阶层消费者实际需求。(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

(2)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合理制定托班收费标准,保障师资配备,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2020年,试点建成2个托幼托育一体化机构,达到示范托育机构标准,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至2025年,托幼一体化机构成为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支点,覆盖全市所有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财政局)

(3)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2020年,制定职工托育保障政策,探索建设1-2个福利性的单位自办或联办托育机构;研究向社会开放课题,评估社会效益和可行性,探索引入社会托育机构参与建设。至2025年,职工获得托育服务得到政策保障;人力密集型用人单位自办、联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成为托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工信局)

(二)细化完善托育机构标准规范。

1.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制定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2.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制度,制定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

3.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选址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达到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环保防护距离等相关要求。(责任部门: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

4.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三)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登记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市民政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和公安局。(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

2.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条块结合,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资质预审,执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登记、执法、评估,采取基层日常巡查、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无证无照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照护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自行建立行业协会,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3.实施分级管理。按照省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分级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4.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5.完善群众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相关部门设立举报通道,接收并及时依法处置家长委员会反映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强化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

2.加大用地规划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江苏省靖江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中高级人才。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育本市婴幼儿照护行业协会,优选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妇联、团市委、总工会)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市、镇、村(社区)、机构法人“四级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指导,加强安全教育,加强源头治理,加强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安全防控的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托育机构规范设置、规范管理、安全运营,达到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切实保护在托婴幼儿健康和安全。(责任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2.完善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村(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掌握托育机构底数,消除监管盲区。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分别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安全、食药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卫生安全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房屋建筑、防火抗灾、健康保健、安保防护、婴幼儿饮食卫生和特种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大查处力度;指导托育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责任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3.加强督查指导。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协调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定期不定期联合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指导督促托育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安保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设施按要求配置到位;按照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租用、新建企业用房,依法依规规划建筑布局,配置安装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参照托幼机构环保要求安全择址、装修房屋、配备设施设备、选用装饰装潢材料等;做好卫生防疫、预防接种、健康管理。(责任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成立靖江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结合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际需求,细化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落实专项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靖江日报社、广电台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开展示范试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试点工作,创建省级普惠托育民生事项目,完成试点县任务。对照国家标准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建设,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服务,探索托幼托育一体化试点,打造社区公益性亲子活动中心,积极培育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附件: 1.靖江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靖江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锋剑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沈南松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邵春宁 市政府副市长

曹 祥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姚东辉 市政府副市长

赵建国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陶 虹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钟云峰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马晓波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夏灵峰 市教育局局长

吴东初 市工信局局长

卢明华 市公安局政委

刘 强 市民政局局长

张劲松 市财政局局长

范新宏 市人社局局长

沙旭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朱 靖 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局长

何剑君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刘振东 市住建局局长

蔡 斌 市应急局局长

王 标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 华 市税务局局长

陆兴松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翟勇军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叶亚明 市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

刘 矛 团市委书记

史亚萍 市妇联主席

叶晓庆 靖江日报社总编辑

施泉国 市广电台台长

卢 忠 靖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伟 新桥镇镇长

鞠晔红 东兴镇镇长

张 忠 西来镇镇长

王文泽 斜桥镇镇长

李华兵 季市镇镇长

刘昭东 孤山镇镇长

黄 圣 生祠镇镇长

吴文彬 马桥镇镇长

杨晓波 城南办事处主任

缪红卫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主任

陆 铭 滨江新区办事处主任

王志刚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钟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协调推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出台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制定托育机构课程参考课纲;建设托幼托育一体化机构,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市工信局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配齐安保防护设施设备及人员;加强安全防护培训指导和督查,制定标准规范。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落实国家现行有关环保防护标准。

市住建局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机构用房防震抗震、消防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高标准从严监管提供供餐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加强对特种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的常态化巡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服务支持。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组织科学育儿指导活动。

团市委负责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市各新闻媒体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