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医保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26-03-13 15:59
信息来源:靖江市医保局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生育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8号)文件,2026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人员住院分娩生育时,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不足12个月,或生育当月处于非参保状态的,不发放生育津贴。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有多少天的假期?津贴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计发,计发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除以30。 3、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要求?何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果想参加企业补充保险,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 参加企业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企业补充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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