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医保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26-09-11 15:08
信息来源:靖江市医保局
问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产检和流产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最高限额标准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计入年度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内。


问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可以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与普通住院费用合并计算。2025年7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包括住院分娩以及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目录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除外)。


问


3、我市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何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答:我市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


4、我市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何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答:我市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其参保缴费到账之月起,2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