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靖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网上征求意见稿)
各物业服务企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参考《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相关政策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前期物业阶段,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计量设施改造,确保相关能耗费用独立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催交费用,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捆绑电梯卡、电话恶意骚扰等方式催交。
二、普通住宅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相关政策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普通住宅和住宅管理区域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已售(租)车位,业主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确认后可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30%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公共能耗费相关政策
物业管理区域内,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消防系统、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电梯运行的一般修理、检验、检测、责任保险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另行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汇缴代收的公共能耗费用,不得滞留、侵占、挪用,确保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预收的公共能耗费实行多退少补,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或抵扣物业公共服务费。
四、其他政策
保留《关于调整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靖价〔2018〕33 号)中的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一至七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住建、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备案。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意见反馈
本次网上征求意见时间5天。如对上述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9月7日前反馈市发展改革委价费管理股。联系电话:89180720,邮箱:jjwjjsfk@163.com。
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