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靖江市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15:48
信息来源:靖江市财政局

为规范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靖江市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行政中心612室经建科,并在信封上注明“《靖江市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017778691@qq.com。


附件:《靖江市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靖江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靖江市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对县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以下简称储备粮)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规范透明、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地方储备粮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粮储备规模总量计算,贷款利息补贴据实计算。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110元/吨·年;

(二)轮换费用:小麦40元/吨·年、籼稻60元/吨·年、粳稻80元/吨·年;

(三)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建立补贴标准与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或者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造成轮换亏损的,根据企业申请,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按季拨付。每季末,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储备计划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预算指标给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内。承储企业应将补贴资金按规定用于地方储备粮保管、轮换和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靖江市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靖财规〔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