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靖江市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政策(试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行政中心606室农业农村科(基层财政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70169047@qq.com。
靖江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2〕3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靖委办〔2021〕6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靖江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合作社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市级财政对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镇村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推进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扶持资金年度预算;
(二)制定扶持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三)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和公示;
(四)组织项目验收,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
(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六)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
(七)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牵头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扶持资金年度预算;
(二)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分配下达扶持资金;
(三)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扶持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申报、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协助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扶持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万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设立的全资公司。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包括设备类、房屋建筑土建类、配套设施安装工程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需要安装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配套工程)。
第十条 扶持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按竣工审计价格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已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奖补。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市级评审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审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由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经费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达到奖补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扶持项目奖补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意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规范程序将相关资金下达至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不得用于镇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镇村办公经费、发放村干部报酬等非财政扶持范围支出。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村所有,项目村应将项目资产及时入账,并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指导乡镇和村建立健全扶持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保障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在收到扶持资金后一个月内支出,预算年度内未能支出的需在绩效评价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扶持资金监督。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初审、实施、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二十三条 2023年12月26日发布的《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靖财农〔2023〕15号)同时废止。